第十七条

有效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向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或者核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步设计审批、水资源论证等手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