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项目业主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到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