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本人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同胞,享受下列待遇:
(一)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延期手续、暂住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
(二)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前往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证件;
(三)凭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证书,在本自治区乘车、船及购买商品房、租赁住房、购物、住宿、就医、参观旅游、安装私用电话、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经本自治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确认、考核合格后,可以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