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权益第十三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所得的合法利润、股息、红利、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所得,以及受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聘用的台湾同胞及境外人士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携带或者汇往台湾和境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