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台湾同胞投资者所得的合法利润、股息、红利、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所得,以及受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聘用的台湾同胞及境外人士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携带或者汇往台湾和境外。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