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其他农业机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