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