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登记内容变更的;(三)用作抵押的;(四)报废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