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开展培训活动或者未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