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公益性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技术推广、培训的投入,把农村机耕道路、规模化育秧(苗)场所、粮食烘干场所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地方年度基础设施计划;将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安全监理、质量投诉监督、鉴定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