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贷款贴息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向购置农业机械、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以及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技术创新的组织和个人提供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和农业机械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将农业生产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机等纳入保险费用补贴范围。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