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对沿海港口岸线使用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