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将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在港口建设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立港口经营人经营诚信档案,记录港口经营人依法经营、守信经营情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