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岸线使用第十六条有效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岸线使用许可后,应当及时开工建设港口设施。自取得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批准文件失效。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岸线使用许可。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项目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港口设施。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不能按期建成的,可以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