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岸线使用许可后,应当及时开工建设港口设施。自取得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批准文件失效。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岸线使用许可。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项目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港口设施。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不能按期建成的,可以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