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相关资信证明;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港口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属于内河港口岸线的需附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港口设施在港口规划图上的相应位置示意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