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岸线使用第十四条有效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二)申请人的相关资信证明;(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港口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属于内河港口岸线的需附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五)港口设施在港口规划图上的相应位置示意图;(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