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港口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港口岸线审批手续。

在港口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在港口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需要使用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应当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