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

禁止使用文教、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