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禁止使用文教、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