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县级开发主管部门决定,五千元以上的,须报经上一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