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开出售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已出售的责令其补缴减免的税费,并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