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