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会期不少于两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