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乡镇(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