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十九条有效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席团成员应出席主席团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主席团会议的,其主席团成员职务自行终止。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主席团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根据主席团的要求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