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主席团成员一般由九至十五人组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