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或单位在大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负责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或单位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