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