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