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要救援的,应当请求专业的救护单位救援。接到救援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抢救。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