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要救援的,应当请求专业的救护单位救援。接到救援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