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对运行情况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并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五)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