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已修改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在验收阶段进行验收评价,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15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