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