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精神障碍患者有意愿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从事生产劳动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可以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保障其获得相应报酬。

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具有就业意愿并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可以转介至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直接向相关单位推荐就业,并协助做好就业引导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适合精神障碍患者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安排给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生产或者经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