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与看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对已经康复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精神障碍患者可以根据自身精神健康状况向单位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精神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精神障碍患者符合残疾标准的,残联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残疾人证并给予相关保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