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与看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和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医疗救治、社会救助、长期照料、就业服务的相互衔接。政府举办的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鼓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康复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