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与看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网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的指导。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精神障碍康复转介机制,实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之间的快速转介。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