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审议事项的报批、备案和公布第四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职请求,由常务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决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