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作出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自行失效。

主任会议作出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决定以后,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议案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