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三十三条有效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