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报送议案文本和说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