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