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