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主体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