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作人员定期学法制度,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年度培训的必选课程,每年至少举办一期法治专题培训班、两期以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的法治专题讲座。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