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和执行情况以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群众举报和投诉等情况,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