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提高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商品价格和社会保障收费标准,降低社会保障待遇标准,以及其他广泛且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

(二)社会高度关注且争议较大的事项;

(三)决策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事项;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听证程序,确保听证参与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充分表达意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