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谎报、瞒报女婴死亡、失踪。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谎报或者瞒报女婴死亡、失踪情况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对于无法查找到生父母的被遗弃女婴,应当出具证明并且将其送至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