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七条有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要求下列单位采取措施维护或者协助维护妇女权益:(一)被侵害妇女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二)侵权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三)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收到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后,应当调查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在收到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妇女联合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