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管理人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建议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