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管理人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建议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