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资质证书除按规定应由国家制发的外,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错、出租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